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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新阶段,胡锦涛总书记站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了“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深深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的新思想。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走出一条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的指示精神,军队深入开展装备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武器装备竞争招标范围,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获取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丰厚资源和强大支撑,为民用企业进入军品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为使民用企业深入了解国家有关民用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的方针政策,熟悉民用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的有关条件和规则,更好更快地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市场,特编写本指南。 根据国家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要求,今后凡是要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必须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以下统称“两证”)所要求的相应资质,并且具有一票否决权。 “两证”是能从事和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资格的证明文件, 这是民营企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入门证。鉴于“两证”的不同颁发部门对于资格申请的不同要求,本指南分两部分(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分别介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程序。 第一部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程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了加强和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质量而专门制定的行业准入制度。该许可证由国防科工局代表国家在责成审查的基础上,向武器装备研制承制单位颁发。按照月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要求,今后进行军品配套项目及其它军品研究项目论证必须持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等“三证”。未取得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是我国新时期构建体系完整、机制健全、竞争有序的军品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重要保障。一、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和评分指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办理程序关于重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二、企业申请许可程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许可。第二类:武器装备的一般分系统及其他专用配套产品科研生产许可。国防科工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第一类许可实行数量限制。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申请第一类许可的,或者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光盘)。申请第二类许可的,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光盘)。第一类许可、第二类许可的申请材料(含电子版光盘)应当同时报送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一份。(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参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分公司不行,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一户一证。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二)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和电子版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一式二份)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保密资格证书;、消防达标文件;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其中申请从事危险品生产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保、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其他辅助证明材料。(三)申请程序了解相关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科研项目内容、产品)到工办查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目录(年版)和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放开类年版)、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送工办审查、修订完善申请书、完整附件材料,材料上报接受现场审查,完成整改、编制申请汇编资料宋体">三、审查程序 宋体">(一)预先审查企业报送来申请书后:、对其申请书中申请的许可目录是否准确合适进行审查,核对确认是对应的许可类别,地方工办只有权受理二类许可,一类许可(包括申请的许可目录含有二类许可的)由科工局许可办直接受理。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格式是否按规范编制、内容是否完整、各项内容、企业提供的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范和要求。附件材料与申请书内容是否一致。要求企业编制正式的申请书(申请书份及电子文档、附件材料具体的材料审查标准见《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的附件材料审查标准的通知》。ndent-count: 2.0;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1、接受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后,给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企业和审查部门各一份)。
2、与企业商定现场审查时间。
3、将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档通过保密网报送科工局许可办,与科工局许可办电话联系企业的现场审查事宜(专家组人员由许可办从专家库中选择、现场审查计划由专家组组长拟制)。
4、科工局确定专家组成员、专家组组长确定审查计划后,通知企业做现场审查准备,地方工办拟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通知》发企业并专家组。
(三)现场审查
1、专家组到达受审企业的当天召开现场审查预备会,组织单位、专家组成员、企业领导参加,就现场审查专家成员分工、现场审查计划及要求与企业交换意见。
2、召开现场审查首次会。
3、召开军代表座谈会,形成会议纪要。
4、现场审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和评分指南)。
5、各项许可项目审查评分汇总,形成现场审查专家组意见。
6、组织部门、专家组与企业主要领导就审查意见、结论交换意见。
7、召开末次会。
8、企业编制审查资料汇编(企业完成汇编后,报工办三份,一份留工办存档,2份报送科工局许可办,并向科工局许可办报送向企业发放许可的请示)。
(四)审定
1、工办出具审定意见,准予许可项目建议。
2、拟制《关于发放XXX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请示》上报科工局许可办,资料汇编一式两份一并用机要件寄出。
(五)批准
1、由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征求总装备部意见
2、由国防科工局许可办负责完成批准工作
3、国防科工局批准后,印制下发许可证
(六)告知
1、收到科工局下发许可证证书(两本,1本发企业,1本存档)
2、拟制许可证领取表(见样本)
3、企业在许可证领取表上签字后,发放企业许可证
4、企业签字的领取表和许可证副本存档
(七)年度审查
1、依据科工局许可办许可证年度审查通知,拟制四川省许可证年度审查通知下发各持证单位。
2、审查二类持证单位的自查报告
3、汇总二类持证单位的持证情况和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4、如需进行现场审查的,向科工局许可办提出申请
5、将汇总情况和审查意见报送科工局许可办
具体的审查标准及审查程序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
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审查要求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根据申请许可的类别(科研或生产)和申请单位的情况,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提出需要删减的审查内容,并说明理由。主要审查:
a.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b. 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是否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相符;
c. 删减内容的合理性。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申请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主要审查:
a. 法人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相符性;
b. 证书营业范围与申请许可专业(产品)的包容性;
c. 证书的有效期。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申请单位应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相关报告。主要审查:
a. 证书的有效性(单位名称、认证依据的标准、产品覆盖范围、发证日期、是否属于国防科工委认可的认证机构);
b. 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是否在认证证书的覆盖范围内;
c. 认证机构近一年的监督检查或复评报告。
4、保密资格证书
申请单位应提供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机构出具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文件。主要审查:
a. 认证文件的有效性(发证机关、单位名称、保密资格等级、发证日期、有效期);
b. 保密资格等级是否与申请的专业所要求的密级相符。
5、消防达标文件
申请单位应提供政府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消防达标证明文件。主要审查: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批复机关、单位名称、结论、批复日期)。
6、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申请单位应提供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主要审查:
a. 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批复机关、单位名称、结论、批复日期);
b. 是否与申报专业(产品)相符。
如果申报专业涉及军用火炸药、推进剂及其制品,应提交由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7、环保验收达标文件
申请单位应提供政府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达标证明文件。
主要审查: 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批复机关、单位名称、结论、批复日期)。如申请单位通过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可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8、其他证明材料
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用地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能力、与申请许可的专业(产品)有关的能力、任务或产品证明材料等。
9、申请单位如有下列证明文件,请提供:
⑴军工科研方向批准文件
在军工科研生产能力调整中,国家有关部门下文规定军工科研方向的批准文件;国家批复进行研制或条件建设的项目文件。主要审查:
a. 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批复机关、批复对象、方向任务、批复日期);
b. 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与单位的科研方向是否一致。
⑵军工生产纲领批准文件
在军工科研生产能力调整中,国家有关部门下文规定的生产纲领批准文件;国家批复进行批生产、试制生产而进行条件建设的文件。主要审查:
a. 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批复机关、批复对象、方向任务、批复日期);
b. 申请许可的专业(产品)与单位的方向任务是否一致。
第二部分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程序
建立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开展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是打破垄断,推行竞争,深化装备采购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确保装备研制、生产、维修、服务质量和装备合同履行的重要保证;是促进装备承制单位提高综合能力的重要手段。中央军委颁发的《装备采购条例》、《装备科研条例》、《装备维修工作条例》,总装备部颁发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为依法加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规范行为,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审查效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总装备部于2005年7月颁发了《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装备承制单位审查计划管理办法》、《<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装备承制单位审查员管理办法》和GJB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等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8号主席令,2002年6月29日
(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2、《装备采购条例》,中央军委
(“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除特殊情况外,装备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3、《装备科研条例》,中央军委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对批准立项的装备研制项目,应当在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中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订立装备研制合同。”)
4、《装备维修工作条例》,中央军委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拟承担装备大修任务的单位组织进行修理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交付部队装备大修任务。”)
5、总装备部颁发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管理办法》、《<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进一步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6、GJB 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总装备部
(GJB 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及其配套办法,是开展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装备承制单位申请承制资格的指南。)
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
(一)领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装备承制单位应通过所驻军事代表机构或装备采购、科研、修理主管机关领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包括:封面、填表说明、基本情况、申请单位简介、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财务资金状况、经营信誉、保密资格、军队要求的其他情况和附件目录、各部门意见等。
(二)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根据《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申请单位须向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提交及有关证明材料。装备承制单位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内容必须准确、真实,各项数据必须准确无误,主表内容与附件必须一致。《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共涉及下列内容:
1、基本情况与申请单位承制装备;
2、申请单位简介;
3、法人资格;
u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u 法定代表人证书/任职证明文件;
u 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
u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u 国有土地使用证/租用合同;
u 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合同;
u 其他与法人资格有关的内容。
4、专业技术资格、设备设施情况;
u 专业技术管理制度;
u 技术人员队伍状况;
u 研制、生产和维修设备和基础设施;
u 测和维修设备和检测手段;
u 按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研制、生产和维修产品的能力;
u 主体技术和关键技术掌握情况;
u 主要配套单位协作关系;
u 其他与专业技术有关的内容。
5、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u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u 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u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保持情况;
u 装备产品实物质量;
u 质量管理活动的有效性;
u 其它质量管理活动满足要求情况。
6、财务资金状况;
u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u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证明;
u 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
u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u 银行资信证明;
u 其他与财务资金状况有关的内容。
7、经营信誉(附3年供货合同表);
u 近三年装备交货的记录;
u 近三年产品、服务质量状况的证明文件;
u 近三年产品报价文件及相对应的装备订货合同;
u 银行帐号未被冻结过的证明文件;
u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完税凭证;
u 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u 其他与经营信誉有关的内容。
8、保密资格;
u 保密资格证书;
u 其他与保密资格有关的内容。
9、军方要求的其他情况;
10、附件目录(申办相关的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和产品认证等);
11、有关部门意见。
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程序
装备承制单位应按照资格审查的有关规定要求,准备申请装备承制资格。具体步骤如下:
(一)提出申请
一般是先向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提出申请。军事代表局(室)认为该单位符合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申报要求,同意向总部推荐。在获得总部批准之后,军事代表局(室)对提出申请单位进行指导。
(二)材料准备
1、向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索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2、明确工作部门,确定责任人,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这里,我们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时,由于时间关系,有两件事情是必须做在前面的,一个是取得军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另一个是取得保密资格认证证书。
3、指定一个总负责人,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及其证明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和编辑。
4、定稿,然后上报。一般是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代为上报。
(三)装备承制单位申报
1、申请单位:企业填写《营业执照》名称,事业单位填写《法人证书》名称,填写内部名称的应加以注明。有正式代号单位填写代号全称并使用汉字。
2、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内代码。
3、申请日期:填写提出申请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同意之日。
4、单位性质:按法人证书填写。
5、所属部门:直接隶属的上级主管机关,如军工集团、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机关的不填写。
6、派驻的主要军事代表机构或装备采购部门:有军事代表派驻的,填写军事代表室(局)的全称;无军事代表派驻的,填写有订货业务的军事代表室(局)或大单位装备部门的全称。
7、装备类别:按总装备部发布的《武器装备分类与编码》填写。
8、承制性质:填写“研制”、“生产”、“修理”或“技术服务”。
9、申请单位简介:填写单位组建时间、性质、发展历史、现有规模(资产总量、员工人数、设备数量、占地和建筑总面积、上年总产值和收入总额等)、曾承担过的装备研制、生产、技术服务任务等完成情况(重点填写)、获得科技成果情况、获得各种荣誉情况及其他方面的情况。
10、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前项为企业法人填写,后项为事业单位法人填写。
11、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前项为企业法人填写,后项为事业单位法人填写。
12、组织机构设置:填写单位组织机构图和主要部门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13、技术人员专业分类:按国家专业技术人员分类、行业规定或产品专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填写。
14、总体布局与占地面积:有多处位置的(包括有土地使用权的固定场所和签订租用合同的场所)应分别填写。
15、生产、修理设备和基础设施:生产设备(含工艺装备)填写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精度等级、数量、完好状态、生产厂及国别、生产日期、购置日期、原价值等;基础设施填写实验室、研究室、生产车间的名称、规模、功能;水、电、暖填写保障状况。填写范围自定,可另列表。
16、检测计量设备:同生产设备。
17、申办相关的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和产品认证等情况:填写证书名称、产品或业务范围、认证机构、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等。
18、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填写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通过认证、认定注册情况;其他质量活动情况,如质量管理效益型企业、QC小组评比活动。
19、财务资金状况:填写上年年底的、经过审计或审批的会计报表中的数据。
20、经营信誉:填写近三年交货(列表填写产品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时间、经费数额、数量、交货日期、实际交货日期或延期交货原因)、产品和服务质量、产品报价情况;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参加社会信用评定的有关情况。
21、保密资格:填写开展保密工作情况和保密资格认证的时间、等级、证书有效期。
22、军方要求的其他情况和附件目录:按军方要求填写,附件目录按本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顺序填写。
23、填写要求:
a)申请表内填报的内容以及所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b)所附证明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c)纸面不敷时可另加页;
d)表格用A4纸填写后必须打印,并提供电子文件;
e)申请表封面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进行初审
1、申请表内填报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2、所附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与申请表内容一致;
3、所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4、 证明材料的纸张规格、打印、装订、用印和电子文件是否符合上报要求;
5、其他要求。
(五)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报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材料
(六)受理部门列入审查计划
1、审查准备
2、申请单位注意事项
(七)进入初审
初审工作,通常由总部的各个军事代表局负责实施。
1、发出初审通知书
2、进行文件审查
3、进行现场审查
4、当场宣读审查报告及其审查结论
5、提出不符合项,要求申请单位进行整改
6、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八)整改验证与审查报告上报
(九)进入正审
(十)审查合格的单位纳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颁发铜牌